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16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2006年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听证办法》),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9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简单案件规定》),2010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8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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