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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发布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13号公告,以下简称“13号公告”)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1号公告,以下简称“51号公告”),分别明确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务处理。上述两个文件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均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以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对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的合并和分立行为,在《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比较容易把握。由于纳税人一般的资产转让和非货币交换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资产重组中的出售、置换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如何有效地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中的出售、置换行为与一般的资产出售和非货币性交换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