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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发布了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1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执行的有关问题适用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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