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中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或购买境外企业,并控制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投资活动。
对外直接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从性质上说均属国际直接投资,区别仅在于资金的流向:在外商直接投资中,中国是资金输入国,是投资者的东道国;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中国是资金输出国,是投资者的母国。因此,同外商直接投资一样,对外直接投资也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权相联系,这是其区别于对外间接投资的核心特征。
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包括新设、并购、参股、增资、再投资等。中国早期的对外直接投资以新设投资或所谓绿地投资为主,近年来,跨国并购所占比例则呈上升趋势。
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需要遵守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以及中国与有关东道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双方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条约中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作为投资者的母国,中国国内法中的相关规定当然也要予以适用。理论上说,母国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定应当包括管理(控制)和促进(保障)两个方面,但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看,主要是关于管理和控制的内容,促进和保障的内容相对稀缺。从法律层级看,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对外直接投资行为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资委、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委发布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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