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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我们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直接用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或计税价格就可以了,但在进口产品计算增值税时我们不能直接得到类似销售额这么一个计税依据,而需要通过计算而得,即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作为计税依据的价格。
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要包括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税额。
按照《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的规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所谓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到岸价格是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构成的一种价格。
特殊贸易项下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可作依据,为此,《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对这些进口货物制定了确定其完税价格的具体办法。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或: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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