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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①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2)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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