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在原营业税制度下,对特定情形给予了一些差额征收的政策,且由于纳税人个体收入和支出属期不同,会出现先取得收入,后可以差额的情况,也会出现收入确认少,差额确认多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国、地税的管辖权是确定的,并且每个税种对应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都不一样,为了保证中央和地方财力划分、税款入库科目准确,明确了营业税下未减除完毕的部分,在营改增后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前的退款或退回等情形,不能减除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虽然已不缴纳营业税,但可向原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原主管地税机关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3.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总的来说,对于试点前的业务,要准确划分国、地税征管权限、税款的属性、预算科目级次、适用的政策制度,原则上属于该由地税管辖的时期的,即使在试点后发生的或发现的,地税机关仍然要进行相应处理。
——————————————————试看结束啦,请立即购买后完整地、深入地学习,从此立即领先和获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