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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概念。但如果销售一个茶杯都要划分货物与设计,分别按16%*和6%征税的话,又改变了税制改革的初衷,也使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增加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按: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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