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情况。另外,有时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在上述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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