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1.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具体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此规定自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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