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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但由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无法抵减税款,需日后发生应纳增值税后才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为保障系统推行工作平稳有序,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税总函〔2015〕199号),明确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当前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暂可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票。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纳税服务工作,同时做好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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