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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有关规定,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2.按照《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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