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平稳过渡,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有三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过渡政策。同时,考虑到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建筑劳务发生地,改为征收增值税后,纳税地点以机构所在地为主要确定原则(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除外),如果不在征管上设置服务发生地预征的办法,可能导致建筑劳务发生地税源流失的问题,因此,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征管上采取在服务发生地先预征税款的过渡安排。
以下仅专门介绍建筑服务相关营改增后特殊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仅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建筑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或全部材料由建设方或上一环节工程发包方采购。
(1)按照统一后的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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