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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放弃减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一经放弃减免税权,其发生的全部应税行为均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减免税项目放弃减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减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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