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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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