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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是一个新的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演变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购置附加费的特点。2014年12月2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作为一种特殊税,除具有税收的共同特点外,还有其自身特点:
车辆购置税以购置的特定车辆为课税对象,而不是对所有的财产或消费财产征税,范围窄,是一种特种财产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课征制,它不是在生产、经营和消费的每个环节道道征收,而是在消费领域中的特定环节一次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它取之于应税车辆,用之于交通建设,其征税具有专门用途,可作为中央财政的经常性预算科目,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这种特定目的的税收,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统筹合理地安排资金,又有利于保证特定事业和建设支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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