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世界各国广泛实行的税种。根据荷兰克劳森教授搜集的129个国家和地区的资料,没有开征消费税的不到10个。消费税在开征国和地区税收收入总额中占有相当比重,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大多以商品课税为主体,而消费税又是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地位尤其重要。19世纪以来,由于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制的发展,消费税占各国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所下降,但因其具有独特的调节作用,仍然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目前,美国、英国、日本、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均对特定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
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设置的税种。它由原产品税脱胎出来,与实行普遍调节的增值税配套,对某些产品进行特殊调节。新中国成立初期征收的货物税、20世纪50年代征收的商品流通税和1958年9月至1973年征收的工商统一税以及1973年至1983年征收的工商税中相当于货物税的部分,1983年至1994年征收的产品税,其中部分税目相当于消费税性质,只不过一直未命名为消费税,或没有单独成为一个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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