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这是对人民法院主管的规定。确定法院主管的标准有两个:一是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二是以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为标准。
根据以上标准,我国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如下: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具体包括: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如财产所有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2)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争议,如离婚纠纷、赡养纠纷、继承纠纷、扶养纠纷、抚育纠纷等。
(3)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如票据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
2.经济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规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购销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劳动纠纷等。
3.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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