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档案的鉴定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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