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行政强制法定原则、适当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禁止谋取利益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利及救济原则等方面。这些规定主要有: (l)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当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也有权依法要求其给予赔偿。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权力法定是一项宪法原则,任何公权力都须有法律规定。合法性是行政权的正当性所在,也是对行政权的最基本要求。行政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其设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在行政强制领域,合法性原则体现为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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