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开发的概念 房地产开发,是指以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为投资对象所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中,土地开发是指依法征地拆迁,平整土地,建设供水、排水、供电、道路交通等公用基础设施,形成房屋建设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使土地得以增值的活动。房屋建设是指建造房屋以及相配套的其他地面建筑物的活动。房地产开发的基本目的是提供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是房地产业的生产环节,是整个房地产运行的基础。 (二)房地产开发的要求 1.按照合同约定开发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2.符合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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