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部2007年12月30日公布了《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登记的适用范围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法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其适用范围是依法需要登记的各类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登记的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登记的原则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三)土地登记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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