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民商法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部门,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也对经济发展有重要的调整作用。
“经济法”这一概念起源于法国。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说明中,就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如下解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等纵向经济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由有关经济法、行政法调整……”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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