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
(一)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制度,后逐步为大陆法系的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接纳和认可。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历史结构与社会文化差异很大,因此难以给信托下一个统一的准确概念。我国《信托法》是从法律行为角度给信托下定义的。《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我国的信托业,在20世纪20年代的上海,曾经有过相当发达的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金融信托业在大陆逐渐被取缔,只保留了较少的商品旧货信托业。197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从此我国大陆的金融信托业又得以恢复发展,1999年年底,有239家信托公司。我国金融信托业的发展,对搞活经济、推动金融市场改革、弥补传统单一银行信用的不足、促进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完善金融功能、为社会提供理财咨询服务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信托的分类
由于信托具有高度灵活性和广泛的适用性,其种类和品种繁多,这里只介绍几种主要的分类。
1.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根据收益对象和信托目的的不同,信托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自己、亲属、朋友或者其他特定个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在私益信托中,委托人既可以为自己设立信托(自益信托),也可以为他人设立信托(他益信托);委托人既可以为一人设立信托,也可以为多数人设立信托。私益信托是信托业务中的主要部分。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为了不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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