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代理中律师的权利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法律地位,不同于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但与民事诉讼中律师的地位有相类似之处。一方面,律师参与行政诉讼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他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必须在当事人委托的范围内行事,同时,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另一方面,尽管律师在行政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地位,但是同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一样,其同样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律师在代理行政案件的时候,不仅要履行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的职责,同时,还必须遵守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切不可毫无原则地支持、迁就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资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保密。”新《律师法》第2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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