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下列重大事项上的变动,关系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及金融秩序的安全稳定,应当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一)变更名称
商业银行的名称是商业银行的重要标识,变更名称必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是商业银行对债权人的财产保证,关系到商业银行经营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商业银行不论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
总行或分行所在地的变化,可能导致银行监管、法院诉讼、税收征管等管辖权变化,从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角度,可能会影响存款、贷款或结算等业务的进行,从银行安全性的角度,新迁地址及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因此,变更总行或分行所在地依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调整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调整,必须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掌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信誉等级、员工素质、股本构成、经营规模、经营宗旨、资金效益等情况,予以综合平衡。
(五)大股东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较大比例股份转让,会导致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和控制主体发生变化。《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的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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