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不同的票据所涉及的票据行为是不同的,有些票据行为是汇票、本票、支票共有的行为,如出票、背书、付款等;而有的只是某一种票据所独有的行为,如承兑是汇票所独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所独有的行为。 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同时,票据行为又是特殊的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票据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即票据能力,包括票据权利能力和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权利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行为能力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上的权利和承担票据上的义务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一般不受限制。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尽管票据的形式符合法定条件,但从事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存在缺陷,票据持有人也不得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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