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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破产清算制度在保障债务公平清偿,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破产清算程序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而债权人实际分配所得往往很少。破产企业及其经营事业被清算消灭,企业各项有形、无形的资产构成要素被分解变卖,丧失作为完整运营体的社会价值,许多财产或权利完全丧失经济价值或大幅贬值,在清算中很难以适当价格及时变现,不仅使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失,对社会财富与生产力来说也是一种损坏。企业的破产倒闭还会造成职工失业,乃至发生其供应商、销售商、连环担保企业等相关企业的连锁破产,对企业所在城市与社区的经济、金融、税收、社会发展都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危及社会稳定与和谐。
重整制度的设置,就是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缓解这些问题的不利影响,避免或减少职工失业,挽救企业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努力保护社会投资与事业经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重整制度的产生,是破产法价值取向发展中的一次突破,在现代立法由个体本位逐步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过程中,重整制度体现国家公力透过司法程序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适度介入,在维护债权人、债务人权益的同时,也强调保障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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