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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
第24号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厚
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 郑筱萸
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第三条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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