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修订)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案件申报名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及《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经营者在申报材料中应当使用统一的经营者集中(以下简称集中)案件名称。
集中案件名称应当反映集中的基本情况,用语符合法律规定且规范、简洁、通顺。
第二条 集中情形是经营者A(简称A,下文其他字母情况相同)和B合并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与B合并案”。
第三条 集中情形是A收购B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B股权案”,不需要含有股权比例。
集中情形是A收购B持有的C股权的,案件名称应表述为“A收购C股权案”,不需要含有B的名称和股权比例,无论交易后B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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