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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即审理裁判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也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中的一并审查对象。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这是行政诉讼在原、被告上的重要特点。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实行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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