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重要的“民告官”基本法律。
2014年l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对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现实丽深远的意义。
除《行政诉讼法》外,《民事诉讼法》中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相抵触,且《行政诉讼法》中又没有规定并为行政诉讼活动所必须适用的规范,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以及2002年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和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都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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