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并非所有的不服行政行为或者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均能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首先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即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①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②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④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⑥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资格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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