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审理、裁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不能上诉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都可以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对行政案件重新审理、裁判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根据。
当事人上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上诉必须针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其中可以对其提出上诉的裁定只限于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是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如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3)必须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
(4)上诉方式必须合法。即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方式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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