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时的资产评估存在两个不同层面的税收问题:一是在评估过程中运用评估方法、计算评估结果时,应考虑哪些税收方面的因素?二是评估结果被确认后成为具体资产行为的依据并进入会计系统,将会产生哪些纳税影响?第二方面的问题在第一章第三节中已作了一些概括,在后续章节中将会作详细讨论,在此暂不叙述。 (一)关于资产评估方法中的税收问题 首先看现行市价法。资产评估值在被确认后,便成为资产的流转额,其中涉及的动产可能要据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不动产可能要据以计算增值税,这些流转税为间接税,一般都是可以转嫁的,即由买方承担。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但对于货物买方来说,所承担的代价应是价税合计的。在单项资产评估时,税收问题的处理较为简单。例如甲企业以一批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该批原材料购人时的买价为80万元,进项税额为13.6万元。投资时该批原材料不含税的市场价格为100万元,后经评估确认也为100万元,由此产生甲方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17万元,这批产品的评估确认值最终为117万元。甲方向乙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际缴纳由此而产生的增值税税款3.4万元,17万元的销项税额计入投资成本。乙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进项抵扣,并将17万元的进项税额计入甲方缴人资本。但是,在企业重组时,由于涉及的多为整体资产,所涉及的货物在权利主体发生变化时可能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有可能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企业以其下属的一个分厂对外投资,该分厂不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在甲公司统一抵扣,投资时分厂的货物等必须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货物的评估价值应是价税合计数,方法与上述单项资产评估相同。但是,如果甲企业属于国有企业改制,按规定在改制时甲企业账面结余的存货无需视同销售,只有改制后的公司将这些存货最终实现销售时才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如果甲企业购进存货中有未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留待改制后的新公司继续抵扣,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的负数余额,间接增加了投入到新公司净资产的价值。那么,在评估甲企业资产项目结余的货物时,应按不含税的价格进行评估。否则,如果评估出来的资产价值是价税合计的,在存在评估增值的情况下,资产的原产权主体并不需要计算缴纳这部分增值税款,从而虚增了其应有权益;资产的新产权主体事实上没有取得这部分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联抵扣,其权益必然受到损失。 凡企业重组时评估资产需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资产评估价值应为含税的金额;反之,应为不含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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