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烟办综〔2017〕101号 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表彰奖励的规定》(国烟人〔2013〕282号),经研究决定,2017年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表彰奖励项目共8项(详见附件),其中以国家局名义表彰的2项,以总公司名义表彰的5项,以社团名义表彰的1项。现将表彰奖励计划予以印发,同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表彰奖励名称。要严格区分以国家局名义和以总公司名义表彰的项目,以国家局名义表彰的项目仅限于全国卷烟打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全国烟草行业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中国烟草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3项。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因单项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奖励项目,均要以总公司名义组织实施并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字样。 二、严格规范表彰奖励周期。以国家局名义实施的表彰奖励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表彰奖励周期实施;以总公司名义表彰的项目,每3年实施一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循表彰奖励周期。 三、严格控制临时表彰项目。对以总公司名义实施的临时性表彰项目,要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因落实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需要组织实施的,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严格规范奖金列支渠道。表彰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凡国家局、总公司实施的对行业内在岗职工的奖励项目,奖金由受表彰单位在本单位工资科目列支,年终由国家局根据奖励金额一次性统一划拨相应的工资总额。对行业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的奖励,奖金由受表彰单位在本单位福利费科目列支。中国烟草学会、中烟政研会等社团实施的表彰项目,奖金从会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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