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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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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4  交办财审[2017]97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文  号:交办财审〔2017〕97号

发布日期:2017-7-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 出租车 远洋渔业 林业等行业油价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要求,加强对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和行业发展的考核,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做好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以此次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和成效考核为契机,会同财政等部门全面落实好财建〔2016〕133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要坚持“总量不减、结构优化”的原则,实现补助数额逐年退坡,同时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支持,将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加快推动交通运输行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交通运输服务。

二、考核内容(附考核细则)

(一)农村客运(包括农村道路客运、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下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二)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补助、农村客运发展和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情况。

三、实施措施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照附件1和附件2中的考核细则,对本省上一年度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等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成效开展自评,并于每年4月1日前将自评情况及相关材料上报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省(区、市)自评情况进行评估,分行业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排序,并将考核结果抄告财政部办公厅和各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地考核情况,适时调整完善考核细则内容,使考核结果更加科学、公正、合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7月4日

附件1

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成效考核细则

考核说明: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分项考核。

一、农村道路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共5分)

按照财政部财建〔2016〕133号文件要求,制定政策调整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调整的总体考虑、退坡安排、实施计划及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的情况。满分计5分。

二、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共35分)

按照“总量不减、结构优化”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比例情况。满分计35分,按比例计分,未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计0分。

三、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共20分)

(一)对于纳入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创建的城市,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落实项目、资金等配套支持政策,并实现资金安排逐年增长情况。本项满分计4分,未落实项目、资金等配套支持政策的计0分,落实项目、资金等配套支持政策但资金安排未未实现逐年增长的,计2分。

(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开展省级示范创建活动、给予专项资金支持情况。本项满分计4分,已开展计4分,未开展计0分。

(三)城市建成公交智能化调度及运营管理系统情况。本项满分计4分,按照建成的城市占城市总量比例计分。

(四)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本项满分计4分,年度新能源公交车占新增和更新公交车数量的比例超过60%的,计满分,低于60%的按比例计分。

(五)除中央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外,制定省级、市级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政策情况。本项满分计4分,制定省级补助政策的,计4分;省级未制定补助政策的,按照制定政策的城市比例计分。

四、农村客运发展情况(共20分)。

(一)制定省级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制定省级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的,计5分;未制定省级农村客运发展扶持政策的,按照制定相关政策的设区市的比例计分。

(二)对纳入交通运输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给予省、市级支持政策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按照获得省、市级支持政策的示范县比例计分。

(三)农村客运卫星定位终端配备及动态监控系统建设情况。本项满分计4分,按照终端配备和纳入动态监控的农村客运车辆比例计分。

(四)省、市、县级农村客运运营补助情况。本项满分计6分。按照享受省、市、县级农村客运运营补助政策的县(市、区)比例计分。

五、出租车行业发展情况(共20分)。

(一)深化出租车改革政策制定情况。本项满分2分。已制定深化出租车改革实施意见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80%的(直辖市已制定的),计1分;有网约车服务,且已制定网约车管理具体规定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80%的(直辖市已制定的),计1分。

(二)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开展情况。本项满分4分。出租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和驾驶员比例均超过80%的,计2分;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质量,按实施效果计0-2分。

(三)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情况。本项满分3分。已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出租车运价协调工作机制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已建立的),计1分;已建立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已建立的),计1分;已实施出租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已实施的),计1分。

(四)出租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本项满分3分。出租车信息管理服务和行业监管平台已覆盖的地级城市或车辆比例超过50%的,计2分;出租车信息管理服务和行业监管平台使用情况,按使用效果计0-1分。

(五)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情况。本项满分3分。已实现巡游出租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招服务方式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已实现的),计2分;已实现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的地级城市比例超过50%的(直辖市已实现的),计1分。

(六)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本项满分2分,省级层面组织开展出租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的,计2分。

(七)行业稳定情况。未出现大规模的停运罢运和极端冲突事件、大规模司机聚集上访事件、进京上访事件、网上大规模传谣信谣的恶性事件等不稳定现象。本项满分计3分;每发生一次扣1分。

注:1. 计划单列市参照直辖市执行。2.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单项计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总分取整。

附件2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成效考核细则

考核说明:考核总分为100分,实行分项考核。

一、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共5分)

按照财政部财建〔2016〕133号文件要求,制定政策调整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调整的总体考虑、退坡安排、实施计划及财政资金使用重点和具体安排的情况。满分计5分。

二、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情况(共35分)

是否按照“总量不减、结构优化”的原则,将调整后的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公共交通发展,新能源出租车、农村客运补助,水路客运行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比例情况。满分计35分,按比例计分,未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计0分。

三、水路客运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情况(共60分)

(一)编制发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水路客运中长期发展规划或将水路客运纳入交通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二)制定本省水路客运年度发展计划并落实配套补贴资金的情况,本项满分计10分。

(三)制定本省水路客运安全及服务质量管理办法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四)制定适于本省不同水域的农村渡船标准化船型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五)按照本省公布的实施范围督促经营者落实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要求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六)如本省辖区内有12人以下客运船舶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制定管理办法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七)船龄15年以下客船(指从事水路客运的全部船舶,包括渡船)所占比例超过60%(含)或者比上一年提高2个百分点(含)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八)探索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公司化、公交化运营的情况,本项满分计5分。

(九)本省客(渡)运经营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情况:零事故或小事故的计15分,一般事故1件及以上的计12分,较大事故1件及以上的计8分,重大事故1件及以上的计4分,特别重大事故1件及以上的计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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