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财办综[2016]95号)
海关总署财务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进口货物滞报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函》(财税函[2016]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的征收和核算管理,现就《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9月1日起,启用《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该票据仅限于海关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收取进口货物滞报金时使用,具体票样见附件1。
二、你们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于每年度5月31日前,向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一年度《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用票计划,以便申请票据印制预算,安排票据印制工作。
三、你们应根据《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用票计划,于每年度11月30日之前,汇总下一年度本级及下属海关《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领用信息,包括票据数量、领取方式、寄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以正式函件的形式统一报送我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做好该项票据的具体印制、发放、登记工作。
四、《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正式启用后,原《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同时废止。你们应督促下属海关做好《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2);对尚未使用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3),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票据的核销或销毁工作。
五、你们要严格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规定,切实加强对《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相关业务人员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六、按照我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要求,你们应实施《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电子化管理工作,改进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1:《海关进口货物滞报金专用票据》票样.pdf
附件2: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doc
附件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doc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