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对象 收费标准 会员业务 单项业务 成果资料 课程视频 公开课程 企业内训 名家导师 税务答疑 税项咨询 税管诊断 税筹研究 联系方式
鉴于《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社会团体使用收据问题的通知》(沪财行(1992)第146号、沪民社(1992)第18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施行〈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和〈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的通知》(沪财行(1994)第81号、沪民社(1994)第16号)两件规范性文件内容已过时,现予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