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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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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30  吉市政办发〔2007〕13号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4-30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现行行政法规及我市的政府规章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现行行政法规;

  (二)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

  二、清理原则和时间安排

  (一)此次行政法规的清理按下列原则处理:

  1.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可以建议废止或失效;

  2.行政法规与相关法律不一致的,或职责交叉严重的,可要求予以修改。

  请各部门登陆吉林市政府网站(www.jlcity.gov.cn)吉林市人政府法制办公室网页(www.jlcity.gov.cn/gov_gzbm/fzb/index.html)上查找《现行行政法规目录》,对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附件1);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如果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附件2),于2007年5月1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此次市政府规章的清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2.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3.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4.在规章清理中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市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要将处理建议送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理。

  各部门对《现行政府规章目录》(附件5)中属于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要逐件研究,提出有效、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在《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附件3)中;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章,如认为应当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亦请提出废止、失效或者修改的建议和理由,并填写在《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附件4)中,于2007年6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要求

  及时清理行政法规、规章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要求和重要措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部门法制处负责清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工作指导,抓好督促检查。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行政法规清理意见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法规名称  清理意见  理由 
           
           
           
           
  附件2:行政法规清理建议表  单位:                填表日期  
一、应予废止的行政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建议及理由 
           
二、已经失效的行政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建议及理由 
           
三、需要修改的行政法规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建议及理由 
           
  附件3: 政府规章清理意见表  单位:               填表日期:  
序号  规章名称  清理意见  理由 
           
           

  附件4: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  单位:               填表日期:  
一、应予废止的行政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建议及理由 
           
二、已经失效的行政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建议及理由 
           
三、需要修改的行政规章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建议及理由 

  附件5:  现行政府规章目录

  6号令 吉林市拨用房产管理暂行办法

  27号令 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41号令 吉林市林区烧柴暂行管理办法

  46号令 吉林市林木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48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

  57号令 吉林市医疗生物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63号令 吉林市农村敬老院暂行管理办法

  67号令 吉林市人政府关于义务兵征集、优抚、安置的暂行规定

  94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75号令 吉林市水上治安管理办法

  76号令 吉林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管理办法

  78号令 吉林市劳动监察暂行办法

  79号令 吉林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80号令 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

  81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规定

  82号令 吉林市公用住房出售办法

  83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松花江市区江段越冬水禽保护的暂行规定

  86号令 吉林市食品生产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89号令 吉林市涉及加重农民负但经济处罚办法

  91号令 吉林市城区住宅楼下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92号令 吉林市劳动力输入输出管理办法

  96号令 吉林市集体、私营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办法

  99号令 吉林市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

  101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清除城区冰雪的规定

  103号令 吉林市乡村林业管理办法

  106号令 吉林市计划生育药品经营管理办法

  107号令 吉林市松花湖水污染防治办法

  108号令 吉林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

  113号令 吉林市城市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114号令 吉林市市树、市花使用管理办法

  116号令 吉林市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使用办法

  118号令 吉林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120号令 吉林市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

  121号令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122号令 吉林市特快专递管理办法

  125号令 吉林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127号令 吉林市城市渣土管理办法

  128号令 吉林市燃气管理办法

  130号令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招标拍卖办法

  131号令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132号令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

  133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34号令 吉林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135号令 吉林市松花江市区段河道环境管理办法

  136号令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137号令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38号令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39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控制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定

  140号令 吉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44号令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的规定

  145号令 吉林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办法

  146号令 吉林市环境空气污染防治办法

  147号令 吉林市地名管理办法

  148号令 吉林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150号令 吉林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151号令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152号令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153号令 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154号令 吉林市客运汽车管理办法

  156号令 吉林市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158号令 吉林市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办法

  159号令 吉林市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规定

  160号令 吉林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161号令 吉林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162号令 吉林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办法

  164号令 吉林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

  165号令 吉林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166号令 吉林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67号令 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168号令 吉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169号令 吉林市酒类商品流通管理办法

  170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171号令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174号令 吉林市棚户区改造回迁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175号令 吉林市城区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办法

  176号令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77号令 吉林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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