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各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单位性质确认问题的批复
国统函[2008]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各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单位性质确认问题的请示》(桂统字[2008]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各级市、县分公司的单位性质属法人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的问题。
根据国家统计分类标准中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规定,即《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在明确规定,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各级市、县分公司的单位性质应归属产业活动单位,按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
二、关于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加油站是否为产业活动单位的问题。
中石油、中石化下属的加油站,按照上述规定也具有产业活动单位的性质,应按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
三、关于产业活动单位和视同法人的单位在统计管理及统计执法中应按什么原则执行的问题。
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统计报表制度》,产业活动单位和视同法人的单位是该项调查的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直接承担统计调查义务的主体和统计管理相对人,有义务依法如实及时提供统计资料,接受统计管理和统计执法检查。产业活动单位和视同法人的单位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八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