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陈震宙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中的地方性法规,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为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有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所涵盖,有的所依据的上位法已修改或者废止,因此产生抵触、不一致或者失去立法依据,有的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对象和所规范的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实际已不再适用。经研究,建议对下列9项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一、关于《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 该条例于1985年5月29日由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禁止赌博活动,维护我省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199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以及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相继出台,国家对禁止赌博活动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的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条例》 该条例于1987年7月15日由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明确企业事业单位保卫工作责任,维护单位治安秩序,保障单位工作和生产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作用。1999年全省进行公安机制改革,公安机关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机构撤销,其职能并入了治安行政管理。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依法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由于我省条例的主要内容规定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与公安实际工作也不相适应,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三、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重阳节”定为“敬老日”的决定》 该决定于1988年6月27日由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已经对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四、关于《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该办法于1991年10月19日由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办法颁布实施后,对促进我省治理污染,防止新污染的扩大,改善环境和保护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200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我省办法中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核定和排污费的征收、使用以及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已被上位法涵盖,且我省办法中关于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等规定与上位法存在较多不一致之处。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五、关于《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2月24日由福建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规范农业集体经济的承包合同,维护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农村经济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指导新一轮土地延包工作都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其主要内容已被200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5年9月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所涵盖。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六、关于《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5年6月1日由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条例颁布实施后,对规范我省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预防控制相应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5年3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对预防接种工作中的疫苗流通、疫苗接种、保障措施、异常反应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的规范。我省条例的主要内容已为上位法所涵盖,且我省条例关于经费、预防接种的机构和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存在不一致之处。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七、关于《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1996年7月18日由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规定颁布实施后,对我省劳动合同制度的确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型用人机制,以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如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作了新的、更详细的规定,修改完善了原有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之处。我省规定的主要内容,已为《劳动合同法》所涵盖。同时,我省规定中关于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内容与《劳动合同法》存在不一致。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八、关于《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1997年12月18日由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条例的颁布实施促进了我省公路规费征收的规范化,使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公开透明,有利于征收工作的有序开展,并为我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筹集了大量的资金。2004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采取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2008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颁布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公路规费。由于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修改,作为我省养路费等公路规费征收依据的《福建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清理,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九、关于《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应当坚持和完善的几项制度》 该法规于2002年1月20日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法规颁布施行后,对于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各项职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和代表法等法律的修改,我省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修订了《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制度》、《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福建省人大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本法规的内容已由新的更全面的地方性法规所规范。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