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在下列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可申请注册: 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 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年满70岁以上的。 申请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申请材料: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点击下载 [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3.申请人近两年完成的工作业绩简介和证明; 4.申请人发表的工程造价理论研究的报告; 5.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6.学历证明、居民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7.注册单位为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在提交上述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8.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每年度不少于40学时的造价工程师 继续教育证明。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58933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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