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1月1日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7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以进一步促进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 通知明确,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同时,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通知明确,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通知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通知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记者 董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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