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艺术研究院、国家图书馆、故宫博物院、国家京剧院,中华妈祖文化交流协会: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组织开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和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检查 1.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的单位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单位性质、机构等方面重大变化的情况,是否具备《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护单位基本条件。 2.检查2019年9月至2021年底期间,保护单位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开展保护工作的情况,包括项目相关实物和资料收集、建档和保管,为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有效保护项目相关文化场所,积极开展项目展示活动,主动报告保护工作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保管项目标牌等情况。 (二)评估和调整 根据检查内容,对保护单位的单位状况和保护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有重大变化、不具备基本条件或履职尽责严重不力的保护单位进行调整,重新认定保护单位;对其他保护单位,对其保护工作作出合格、不合格的评估意见,组织保护工作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单位进行整改。 二、工作安排 本次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评估工作和调整工作主要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平台”开展,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开展工作培训 文化和旅游部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工作培训(另行通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保护单位进行工作培训。 (二)保护单位自查及报告 保护单位对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登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平台”填报本单位基本情况以及所开展保护工作情况。 (三)检查评估 地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平台”对本地区保护单位报送的单位状况和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需要开展实地检查评估,并依照《暂行办法》提出处理建议: 1.对有单位性质、机构等方面重大变化,或不具备保护单位基本条件的,提出重新推荐保护单位的申请。 2.对其他保护单位,提出合格、不合格以及解除保护单位资格的保护工作评估建议。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保护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解除保护单位资格的提出重新推荐保护单位的申请。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保护单位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审核。 (四)审核 文化和旅游部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的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审核,视情开展实地抽查。 对需要调整保护单位的,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组织开展保护单位推荐工作,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平台”报送推荐材料。2022年8月19日前,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正式报送保护单位评估工作报告、评估结果、推荐保护单位名单及推荐表等材料。 (五)公布结果 文化和旅游部对各地报送的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各地推荐的保护单位进行认定,并公布评估结果和调整名单。对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单位,暂停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申报资格,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护单位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关键队伍,承担项目保护的具体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着眼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有效保护,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建设一支有担当、有能力、有作为的保护单位队伍。 (二)严格标准程序。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科学合理安排各阶段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高效优质完成工作任务;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谨审慎地开展评估和调整工作,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的评估、拟推荐的保护单位要充分征求项目传承人群意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坚持标准要求,确保推荐的保护单位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三)严守纪律规矩。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杜绝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直属单位和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按照上述工作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于2022年8月5日前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自查报告。 联系人: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赵伟、王晖 联系方式:010-59881357、135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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