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0条是关于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的规定。 其中,“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 “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具有可以退税和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即主要指农林牧水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品收购发票和运输发票等。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本款规定的盗窃发票的犯罪,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 其中,“使用欺骗手段”,是指采取编造谎言或虚假理由,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法。 “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是指已经从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骗到了上述发票的行为。 本款关于处刑的规定是,“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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