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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明确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就公告相关内容,结合现行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增值税纳税原理及抵扣情形的界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部分。增值额在增值税中体现为增值税销项税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对于应纳税额的界定为,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