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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下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赣国税发[2004]2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来,各地国税机关对代开普通发票实行了规范管理。但随着我省经济税源的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税源监控作用逐渐弱化,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对代开发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以上情况,省局在研究、完善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哪些单位具备代开普通发票的资格?
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一是国税机关;二是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二、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是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二是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