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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外资企业新旧政策衔接中的问题
1、 内资企业新旧政策衔接中的问题
(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该说是变化比较大的一点。在新的实施条例中规定这三个收入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应付利息租金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来确定。以租金为例,原内资企业在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费,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按照新的实施条例规定应该是按照应付日期来界定。收入确认时间我们觉得应该是不属于权责发生制,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而且这与会计准则差异也比较大。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新企业所得税当中不再区分两项不同费用项目,合并在一起。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当年不超过销售额的15%的部分扣除,超过的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变化之处一个合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以前内资企业广告费分不同行业有扣除标准,比如说2%,8%等等。业务宣传费是按照千分之五扣,现在统一把这两项费用都合并到一起。再一点变化是扣除比例刚才已经都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