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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税务机关召开税企座谈会,大宇公司朱经理抱怨税务机关泄露了其涉税信息。别人到税务机关查知了公司的欠税情况,有损公司形象。税务机关调查此事后,告诉朱经理,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向特定对象提供公司的欠税信息,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合法合规。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大宇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困难,向大洋公司借款300万元,并用本公司的一套厂房作了抵押。大洋公司谷经理到税务机关了解大宇公司的欠税情况,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了有关申请资料。根据《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抵押权人、质权人请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